吴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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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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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证券公司与AB联合投资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

发布者:吴烨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2日 10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B证券公司成立于1994年,1997年启用AB作为字号,2008年改制为股份公司,2014年上市。AB证券公司在第36类证券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于2012年申请,2016年获准注册。

AB联合投资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2020年3月AB证券公司对AB联合投资公司提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诉讼请求包括:责令AB联合投资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包含AB字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后放弃对商标权的主张,变更为不正当竞争之诉。争议焦点:AB联合投资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律师作为一审AB联合投资公司、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AB联合投资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一、被诉字号早于引证商标。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原则。AB联合投资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06年3月13日核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即使用“AB联合”作为字号,涉案商标2016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AB联合投资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远远早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因此,AB联合投资公司的企业名称应予以保护,在后注册的涉案商标不能成为撤销理由。

二、不是同行,没有竞争关系。双方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不同的大类,不是同行,不存在竞争关系。AB联合投资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国家统计局编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AB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和资本中介等服务、AB证券公司子公司从事的基金等服务在国家统计局编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均属于第67大类“资本市场服务”,671中类“证券市场服务”,AB联合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明确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因此,两者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

三、“AB证券”既不是拥有悠久历史的驰名字号,也不是被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无权禁止他人在不同行业或不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的企业名称。AB证券公司的字号在AB联合投资公司企业名称登记之前并不知名,对AB证券公司字号的保护不应扩大到不同行业。在AB证券有一定知名度之后,企业名称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还核准了多家含“AB”字号的“投资公司”,例如,AB投资(深圳)有限公司(2017.12.1)、中融AB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016.12.30),这说明,在AB证券公司主张的所谓的AB证券已经有一定知名度之后,企业名称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还核准了多家含“AB”字号的投资公司。AB证券公司的字号在AB联合投资公司名称登记之前并不知名,更没有理由给予跨行业保护,因此,AB证券不能成为撤销AB联合企业字号的理由。

四、登记超过五年的企业名称权利稳定性应该得到尊重。AB联合投资公司名称登记已有十四年,不应轻易撤销。AB证券公司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七条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超过五年,不予受理。登记超过五年的企业名称权利稳定性应该得到尊重。AB联合投资公司的字号是2006年3月13日经核发程序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至今已有十四年,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认知,不应轻易撤销。另外,前述规范性文件五年的规定,是行政救济的除斥期间,说明对企业名称权提出争议的合理期限,即使是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AB联合投资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已有十五年,AB证券公司的主张已经远远超出合理期限。

五、法不溯及既往。AB联合投资公司自2006年3月13日成立之日起即使用“AB联合”作为企业字号,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适用AB联合投资公司成立时的法律进行审理。1993 年9月2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旧法保护的企业名称是公司全称,本案中,AB联合投资公司未使用过AB证券公司的企业名称“AB证券有限公司”,AB证券公司也未举证证明AB联合投资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深圳市AB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引人误认为是AB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

六、未实际混淆,也不易混淆。双方的企业名称并存 14 年未发生过实际混淆,说明两者不易混淆。本案中,AB证券公司一直主张客户看到AB联合投资公司的企业名称容易联想到AB证券,误认为与AB证券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但未举证证明曾发生过混淆误认的真实情况。事实胜于雄辩,AB联合投资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已有 14年之久,从未发生过混淆,说明两者不易混淆。AB联合投资公司与AB证券公司同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在相同市场上共存多年(自2006年起),AB联合投资公司是AB联合投资发展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使用的企业字号,工商登记主管部门2006年6月9日批准以深圳市AB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登记设立。当时,AB联合投资公司并不清楚AB证券公司的情况。AB联合投资公司登记设立后,从未对外宣称与AB证券公司有关联,主观上从未想过攀附AB证券公司,客观上也从未发生过与AB证券公司混淆的情况。如果AB联合投资公司与AB证券公司容易引起市场的混淆误认,那么,不会到现在,这么多年还没有发生混淆的事件,从未发生实际混淆的事实证明,二者不容易混淆。

判决/裁决结果

一审判决:1.AB联合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AB”字样;2.AB联合投资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B证券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55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再审:达成和解,撤回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一、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强度不应大于商标等注册性权利的保护强度。当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保护在先登记或注册的权利是一般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是平等的权利,不存在哪一个更优的问题,给予企业名称权大于注册商标权保护强度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商标法》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限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只有在我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AB联合投资公司成立时,AB证券公司AB”或“AB证券”属于“未注册商标”,即使它是注册商标,因为它并非驰名商标,对它的保护依法也仅限于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的服务上。

但是,本案二审判决,将对AB证券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由证券服务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的服务。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强度将远大于商标等注册性权利的保护强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对企业名称的过度保护,将形成鼓励滥用其企业名称权的后果,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AB证券公司诉请保护的权利是其在先登记和使用的企业名称A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AB联合投资公司AB联合有限公司”变更为不包含“AB”字样的企业名称。二者均为经合法程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各自享有相应的法益,为了保护AB证券公司的权益,需要牺牲AB联合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给AB联合投资公司造成巨大的伤害。AB联合投资公司AB证券公司2005年起在各自的行业内并存于市场相安无事,AB联合投资公司苦心经营15年之后,突然就被要求变更企业名称。AB证券公司从未开展过业务,AB证券公司在行业没有市场,其企业名称在行业就没有保护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AB联合投资公司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曾提出,退一万步说,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那么,判决“规范使用”,既可以保护AB证券公司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对AB联合投资公司、相关公众形成的稳定认知的伤害控制在更合理范围。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诸多行业核准了众多包含AB”的企业名称,如果以司法审判权之力将AB证券公司字号盲目任意扩大保护至不同行业,必将鼓励AB证券公司滥用其企业名称权,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大规模“维权”行动(经查,AB证券公司已经在国内提起了几十起与本案类似的诉讼,被诉对象涉及多个行业,分布在多个城市),迫使众多企业修改企业名称,人人自危,极大地破坏市场经济稳定性。

【结语和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AB联合投资公司负责人一直强调说他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官方核准的,用了十几年,怎么能说跟别人不同行业的近似了就要修改?另外,办案过程中,本律师曾走访企业登记机关,咨询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依据,登记机关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除非驰名商标或重点保护的字号,通常以相同行业内无冲突为原则核准企业名称,他们对于本案跨行业的企业名称被判冲突的情况也表示不理解。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边界不明确,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尽快立法,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营造规范有序的环境。


   吴烨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学习经历:  2023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89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